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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来信已收悉。 如果属于本市生育保险的参保职工,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京医保发[2017]41号规定,参保职工产后补办《服务单》等证明材料的,当次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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