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为保障您的知情同意权,在您决定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备案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述相关内容,在确认已完全知情,并签字同意后再办理手续。
一、相关政策和规定
1.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以下简称直接结算)是指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异地安置退休、长期派驻外地工作、异地长期居住及转外就医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自主选择办理直接结算备案后,可在本人备案选定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结算时,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直接结清当次住院医疗费用。
2.参保人员在异地直接结算备案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范围);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和结算期等执行本市医疗保险政策;直接结算的医疗保险范围内费用,按日平均累计计算待遇。
3.参保人员在异地直接结算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可直接结算。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市参保人员因患精神疾病在异地精神病定点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科病房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本市参保人员异地门(急)诊就医发生的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急诊留观等住院类医疗费用不可直接结算。
二、相关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需持社会保障卡在所属辖区经办机构办理直接结算备案。参保人员只可在异地可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本人的直接结算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已完成备案的参保人员,若备案的异地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本人的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或转外就医参保人员在异地医疗期间如需再次转院或入院(异地转诊人员出院结算后,当次直接结算备案信息自动失效)实行直接结算时,需再次向所属辖区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直接结算备案。
2.参保人员在异地直接结算备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执行就医地相关流程。办理入院登记、出院结算等手续时,需主动出示社会保障卡,实名就医。
3.参保人员在异地直接结算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结算时,原则上应采取直接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参保人员只需与医疗机构结清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结算。
4.参保人员因故需全额结算费用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原规定流程手工报销。
5.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期间,应遵守就医地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对于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可暂停直接结算,并依据本市医疗保险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相关内容本人或被委托人确认已完全知情,并同意办理直接结算备案。
参保人或被委托人签字:
签字日期:
主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承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244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194 ICP备案序号:京ICP备1900729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