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中心发〔2022〕58号
各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为满足北京市参保人员医疗保障需求,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0号)和《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1号)等文件的规定,确定北京市海淀区曙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897家医药机构(名单见附件)纳入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签订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自2022年12月31日起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
各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根据医疗保障管理规定和服务协议要求,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定点医药机构要自觉遵守服务协议约定,严格执行本市医疗保障各项政策规定,主动加强管理,规范行为,切实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有效、安全、规范、合理的医药服务。
附件: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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