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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及配套耗材限价联动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2-05-0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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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本市常态化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工作决策部署,结合“广东联盟新冠试剂耗材接续带量采购项目”(以下简称“广东联盟项目”)等全国集采进展情况,进一步做好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经研究决定,本市对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及配套耗材开展限价联动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产品范围

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以下简称“检测试剂”)、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提取试剂(以下简称“提取试剂”)及一次性病毒采样管(以下简称“采样管”,主要由含保存液的管和鼻/咽拭子组成,不接受单一产品申报。保存液包含灭活型和非灭活型产品)。

欢迎上述产品范围内的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的生产企业参加。

二、价格联动原则

本市所有检测试剂、提取试剂、采样管产品均应参加本市限价联动。其中,检测试剂最高指导限价为4.3元/人份,提取试剂最高指导限价为1.6元/人份,采样管产品最高指导限价为1.0元/人份。同时,本市增加普通核酸试剂及组套(包含检测试剂、提取试剂和采样管)价格申报,最高指导限价为6.7元/人份。企业报价不得高于最高指导限价和省级集中采购中选价格。企业混检的采样管产品可参考单人单检采样管最高指导限价进行合理报价,供医药机构、检测机构采购使用。

三、报价要求

1.企业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及配套耗材产品申报表”(见附件)格式及内容要求填写拟申报的产品及价格信息,报价按照1人份申报(包含配送费用),报价单位为“元”,小数点后保留2位。报价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取消挂网或不予挂网。

2.普通核酸试剂及组套类产品须在申报表“产品名称”中标注“组套”并在“注册证号”和“规格型号”中标注组套内所含全部产品注册证号和规格型号。混检采样管产品须在申报表“产品名称”中标注“混检”。

3.本市将符合要求的企业和产品进行挂网,供本市医药机构、检测机构采购使用。鼓励各采购方和企业降低采供价格。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及配套耗材产品申报挂网工作持续开展,对于未申报或报价不符合原则的产品,企业后续可继续按本通知原则申报挂网。

四、申报时间和方式

为减轻企业负担,减少疫情期间人员接触,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企业将加盖公章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及配套耗材产品申报表PDF版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yczxqxk@ybj.beijing.gov.cn,同时须将Excel版一并发送。        

对于符合要求的产品,我中心将及时予以挂网,先报先挂。

咨询电话:010-89152634

微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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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22年5月1日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及配套耗材产品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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