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进一步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63号)等有关规定要求。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药品阳光采购制度,强化平台服务和管理功能等。
三、主要内容
完善阳光采购品种和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构建市区两级医保部门监管体系,建立阳光采购培训机制。
四、涉及范围
区医疗保障局、全市有关医疗机构和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五、其他
原有对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要求与本通知不符的,均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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