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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京津冀药品联合带量采购企业信息申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2-03-0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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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企业:

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1年京津冀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6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见附件),启动企业信息申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应为在《工作方案》明确的联合带量采购药品范围内,符合《工作方案》“申报范围”要求的药品企业等。同一药品不得委托不同企业进行申报。

二、申报时间及方式

申报主体登录北京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平台”),进入“带量采购-意向填报”功能进行申报,操作流程参见平台操作手册。

(一)已在北京平台挂网的药品:申报主体应于3月1日-3月8日期间,在平台中直接选择已挂网产品,并按要求填报相关内容。

(二)尚未在北京平台挂网的药品:申报主体应于3月1日-3月4日下午16时,在平台“申报管理-产品申报”功能中完成产品申报并确认挂网入库(产品申报操作流程参见平台操作手册),并于3月5日-8日,在平台中直接选择已挂网产品,并按要求填报相关内容。

三、申报内容

(一)药品基本信息

申报主体通过选择已挂网产品进行药品基本信息申报。

(二)药品价格信息

即申报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省级带量采购(含省际联盟)中选价格及现行供应价等价格。

(三)药品产能信息

即申报产品年度产能信息。该信息将作为京津冀药品联合带量采购衡量企业供货能力的重要依据。

以上申报内容具体要求详见平台申报界面。申报主体应如实申报相关产品信息,如因信息真实、有效性等问题影响本次联合带量采购的,视情节纳入企业失信记录,由申报主体自行负责。

政策咨询:010-89152613;010-89152631

系统操作:010-63359338、010-63359686、010-63350020


附件:《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1年京津冀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6号)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

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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