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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京津冀药品联合带量采购企业报价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日期:2022-04-0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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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按照京津冀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工作总体安排,现组织开展京津冀药品联合带量采购企业报价等有关工作,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报价时间

2022年4月7日9时至2022年4月8日17时,逾期未操作(未提交)视为放弃。

二、报价方式

企业可登录北京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选择“带量采购-供应报价确认”进行报价操作,具体操作参见《京津冀药品联合带量采购供应报价确认操作手册》(见附件)。

三、报价要求

(一)带量联动药品

参考国采代表品规则,企业仅对代表品进行报价,申报价格不高于报价上限的药品入围,形成供京津冀三地采购主体候选品种。申报企业同时选择供应清单,清单内候选药品价格将以代表品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确定。

(二)短缺药品

    企业申报的预售价不高于成交参考价的药品入围,形成供京津冀三地采购主体候选品种。同时,企业须预估未来1年京津冀三地需求量申报预售量。

如有问题可与以下咨询电话进行沟通。

政策咨询:010-89152613、010-89152631

系统操作:010-63359338、010-63359686、010-63350020

附件:京津冀药品联合带量采购供应报价确认操作手册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

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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