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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2021年京津冀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及2022年北京市中成药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2-11-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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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京津冀医疗保障协同发展,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医疗保障局《2021年京津冀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工作实施方案》(京医保发〔2021〕36号)及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2年北京市中成药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办发〔2022〕11号)等要求,现就执行2021年京津冀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及2022年北京市中成药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协议管理有关要求参加。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二)2021年京津冀药品联合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及2022年北京市中成药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实行统一挂网、统一调价、带量采购。医疗机构使用数字证书登录北京市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查询中选药品清单。其他属于带量采购范围内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可作为中选药品的补充进行采购销售。

二、采购周期

本次京津冀联采带量联动药品采购周期为1年,订单式采购短缺药品采购周期为2年;北京市中成药带量采购药品采购周期为2年。采购协议每年一签。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组织相同品种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等情况,原则上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有序衔接;同时动态联动全国各省级及省际联盟药品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三、时间安排

11月19日0时招采子系统统一调整中选药品产品信息及采购价格,医疗机构可查询本单位相关药品约定任务量、开展网上采购、备货调价等工作。11月30日24时医疗机构全面执行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及配套政策。12月30日24时招采子系统统一调整非中选药品产品信息、价格信息等。11月19日至12月30日为过渡期,此期间医疗机构应完成本单位相关药品品种、采购价格等调整工作,并严格落实药品零差率销售要求。

四、工作要求

(一)医疗机构应建立并逐步完善本单位常态化制度化贯彻落实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运行机制,不断巩固改革成果,扎实做好培训教育、药品遴选、调价签约、信息维护、网上采购、备货验收、结算药款、窗口解释等各环节工作,实现平稳过渡、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强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优先选用中选药品,落实采购约定任务量,持续做好临床质量和疗效监测。根据临床实际,科学配备质优价宜药品,慎重选择重点监测药品,逐步优化临床用药结构。采购期内,如遇疫情防控等突发事件对中选药品采购供应有较大影响的,医疗机构可先行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替代药品,按要求进行网上登记,同时做好患者引导工作,避免引发社会舆情。

(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提前做好相关产品的排产与备货,持续强化药品质量和供应保障,确保药品及时足量供应。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应按承诺以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协议期届满。如无法正常履行供应任务量,采购机构将视情节,采取约谈、平台提示、核减本市任务量、暂停挂网资格、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体系处理等措施。

(三)进一步完善结余留用等奖惩机制,将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优化用药结构节省的医保基金按一定比例予以留用。通过多部门联合考核评价,将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配备使用情况、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按时回款率、药品费用增长率、非中选药品金额占比、重点监测药品费用增长、线上线下采购情况、患者投诉、舆情事件等纳入监督考核范围,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医保基金结余留用比例和医保总额指标制定的重要依据。

(四)市区两级医保部门要密切配合、统筹协调,加强集采工作政策指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强化集采药品执行情况的监督监测,确保集采工作平稳有序,改革举措取得成效。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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