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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京津冀药品带量采购和2021年京津冀第二批带量联动药品协议期满接续产品预采购量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12-0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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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医疗机构:

按照2023年京津冀药品带量采购和2021年京津冀第二批带量联动药品协议期满接续产品工作安排,现就我市组织医疗机构开展相关产品预采购量申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机构范围

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必须参加,非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要求参与。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与。

二、药品范围

本次申报预采购量的药品范围包括《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京津冀药品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京津冀第二批带量联动药品集采协议期满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公布的药品品种(具体产品平台内查看)。其中,带量联动目录内药品,医疗机构在申报预采购量时可查询候选药品的生产企业、规格包装、拟供应价格、配送商等信息;带量谈判目录内药品,医疗机构在申报预采购量时,暂无拟供应价和配送商信息,需后续组织专家与企业谈判后确定并发布。

三、申报时间

2023年12月11日9:00至12月15日16:00

四、申报方式

本次申报采取线上填报方式,医疗机构可登录北京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选择“省级带量采购—京津冀医疗机构报量”进行报量操作,具体操作参见《2023年京津冀药品带量采购和2021年京津冀第二批带量联动药品协议期满接续产品选择意向采购产品及申报预采购量操作手册》(与功能同步上线)。

五、申报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综合考虑临床需求、药品质量和供应等情况选择意向采购产品。同一品种医疗机构可选择一个或多个品牌,分别填报预采购量。报送的预采购量数据将作为后续确定约定任务量和医保资金结余留用计算的重要依据。预采购量以最小采购单位(盒、瓶、支等)进行填报。

(二)预采购量填报页面将提供本机构对应品种上一年度采购到货数据以供参考。原则上,医疗机构填报未来一年每个品种的预采购量,不应低于对应品种上一年度历史采购量80%,其他情况需在平台内同步提交合理性说明。其中,对于与第九批国家集采重合品种葡萄糖酸钙注射剂和头孢替安注射剂,按照国家医保局对第九批国家集采中选结果执行的统一部署,我市拟于2024年3月底在全市落地执行(晚于我市本次集采中选结果执行2个月左右)。届时,我市将参照与第八批国家集采重合品种做法进行调整(即重合品种在切换执行国家集采中选结果基础上,按规则保留国家集采品种范围内我市非主供非备供企业中选资格(不带量),供医疗机构选择使用;重合品种同规格未通过一致性评价企业将参照本市落实国家集采相关规则暂停采购)。因此,本次医疗机构申报重合品种预采购量时,应综合考虑上述政策预期,酌减报量,无需提交合理性说明。

(三)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报量工作,指定熟悉相关工作的专人负责申报,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数据填报,填报数据正式提交时须使用数字证书电子签章确认,逾期未提交将默认为无。如因未及时、如实、准确上报数据,影响后续集中采购和监督考核等工作,造成后果,责任自负。

 

政策咨询:010-89152613

系统操作:010-63359338、010-63359686、010-63350020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23年12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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