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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竞价药品补充申报承诺价的通知

日期:2023-12-2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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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30号)“参与目录准入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其竞价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参与竞价时的报价”的要求,现对已挂网并需按照相应要求补充申报承诺供应价格的产品(见附件1),组织统一申报承诺价,现就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3年12月25日10:00至2023年12月30日9:00

二、申报方式

各相关企业可登录北京市医药阳光采购综合管理平台,进入“药品交易结算-合同管理-承诺价集中申报”功能填报承诺价,查看本企业相关产品的参考价并申报“承诺价”,具体操作方法参见《药品阳光采购承诺价集中申报操作手册》(见附件2)。

三、申报要求

企业如对参考价无异议,须按照不高于参考价的原则申报承诺价。如不能接受参考价的,承诺价可不申报,也可申报为“0”。

本次集中申报承诺价结束后,企业也可通过平台“申报管理-价格申报”进行价格信息的日常申报更新。

按照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30号)要求,平台将于2024年1月1日0时统一调整本次集中申报承诺价的报价结果。

特此通知。

附件1:需补充申报承诺供应价的产品.xlsx

附件2:药品阳光采购承诺价集中申报操作手册.rar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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