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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部分国家集采接续药品医疗机构申报预采购量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02-2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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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按照本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安排,将于3月1日起组织全市医疗机构对部分国家集采接续药品申报预采购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机构范围

涵盖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定点协议要求参与。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与。

二、申报药品范围

(一)国采第三批重新集采品种到期接续药品

包括本市重新集采的22个国家集采第三批到期品种,以上品种在到期接续流程中形成了候选产品供应清单(附件1),医疗机构在候选产品范围内选择一个或多个企业的产品作为本单位的意向采购产品,并参照历史采购量及临床实际,填报该产品下一年的预采购量,以意向产品的最小包装单位(盒、瓶、支)统计填报。

(二)第一、二、四批国家集采药品接续第二协议期中选及增补候选药品

第一、二、四批国家集采药品接续包括61个品种,按照第二年协议期中选产品价格联动及增补候选流程形成了新的供应清单(附件2),清单药品分为3个类别,第一类药品与上一协议期保持不变,第二类药品下调了中选价格,第三类药品为新增补候选产品,具体信息见附件。医疗机构在清单范围内选择一个或多个企业的产品作为本单位的意向采购产品,并参照历史采购量及临床实际,填报该产品下一续存期(1年)的预采购量,以意向产品的最小包装单位(盒、瓶、支)统计填报。

三、申报方式

本次申报采取线上填报方式,医疗机构可登录北京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选择“国家带量采购——一二三四批集采药品报量”进行报量操作,具体操作参见《集采药品申报预采购量操作手册》(见附件3)。

四、申报时间

平台拟于2024年3月1日10:00至11日17:00开放申报功能。

五、注意事项

(一)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填报工作,指定熟悉相关工作的专人负责填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合理、准确。本次上报采购需求量数据将作为后续确定约定采购量和医保资金结余留用计算的重要依据。

(二)各医疗机构应综合考虑临床需求、药品质量和供应等情况选择意向采购产品,同品牌产品可选择不同规格包装分别上报预采购量,同品牌中选产品不同规格包装的使用均会统计纳入该品牌产品的任务量完成进度。

(三)平台申报页面会显示品种“代表规格”,例如阿托伐他汀口服常释剂型品种代表规格为10mg,“代表规格”仅具有汇总统计作用(统计历史采购量和品种总预采购量),不代表产品主要供应规格,各产品规格包装供应优先顺序请参照附件中“企业供应优先级”,即排名第1的是该产品主供规格包装。

(四)医疗机构应按照上一协议期有关品种的历史采购量(按代表规格统计到最小使用单位),结合临床实际,合理准确填报下一年的预采购量,对品种总预采购量(按代表规格统计到最小使用单位)较历史实际采购量偏差大于20%的品种,医疗机构应作出合理说明。

(五)各区医保部门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指导督促工作,对于存在预采购量较历史实际采购量偏差大、上传信息缺项等问题的医疗机构及时进行提醒纠正,对于有历史采购量而不参与申报的医疗机构需重点关注,确保报量工作顺利开展。


政策咨询:010-55528868

系统操作:010-63359338、010-63359686、010-63350020


附件:1.国采第三批重新集采品种到期接续候选药品供应清单(登录平台下载)

          2.第一、二、四批国家集采药品接续第二协议期中选及增补候选药品供应清单(登录平台下载)

          3.集采药品申报预采购量操作手册(登录平台下载)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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