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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政策]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解读《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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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精神, 1月13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新农合及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5万元以内的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5万元以上的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由60%提高到70%。同时,城镇居民医保门诊封顶线由2000元提高到3000 元、住院封顶线由17万元提高到18万元。

此次提高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水平,不增加参保人员缴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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