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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政策]调整规范我市社会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待遇审批程序有关问题通知

解读《关于调整规范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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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方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我局会同相关单位印发《关于调整规范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5〕346号),明确我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实施时间:2015年10月起

主要内容:

1.资助参保参合程序:每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工作开始当月,乡镇(街道)社保所为符合资助参保参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统一办理参保参合手续,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负担。

2.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流程:因病确需住院治疗的社会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保所提交住院通知单和住院押金缴费通知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填写《承诺书》和《北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办理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登记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保所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社会救助对象享受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审查证明》。社会救助对象持享受本市社会救助的相关证件和医院出具的住院通知单以及《社会救助对象享受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审查证明》等材料,到提供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按政策享受住院押金减免,并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相关治疗费用。社会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负部分即可办理出院手续。

3.事后医疗救助程序:社会救助对象在医保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以及自行选择事后医疗救助发生的住院费用,凭相关治疗费用支出单据等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保所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备的填写《北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事后医疗救助待遇申请表》,由街道(乡镇)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对乡镇(街道)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事后医疗救助金由民政或财政部门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于审批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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