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关于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部分费用申报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解读《关于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部分费用申报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8〕79号)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
分享: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简化材料,我市出台了《关于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部分费用申报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8〕79号)的文件,文件明确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城镇职工(含超转人员)、城乡居民的住院类医疗费用时,《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外院检查、治疗相关资料、出院诊断证明、《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通过信息系统上传,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以下统称“申报结算明细表”)仍按原流程报送纸质报表。

二、经办机构在接收定点医疗机构报送的申报结算明细表后,按医保相关规定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审核表》、《北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审核表》、《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审核表》存档。

三、2018年12月31日(含)之前结算的住院类医疗费用,仍按原流程及要求报送纸质材料、接收、审核、结算支付,并按要求存档。

四、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仍按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37号)、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超转人员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2〕69号)、《关于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7〕65号)的规定执行。


主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承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244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194 ICP备案序号:京ICP备19007290号-1

主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194
ICP备案序号:京ICP备1900729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