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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政策]关于规范调整病理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解读《关于规范调整病理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京医保发〔20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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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医耗联动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50号)文件要求,市医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及市人力社保局出台了《关于规范调整病理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京医保发〔2018〕1号),文件主要明确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政策出台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以及本市医耗联动综合改革等指导意见精神,经市政府批准,规范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

二、主要政策内容。规范调整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病理等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医疗机构不得突破最高指导价格向患者收费,但可以进行下浮调整,下浮幅度不限。

三、相关管理要求。文件提出,各有关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严格规范价格行为,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将各司其职,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四、政策执行时间。文件自2019年6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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