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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政策]关于调整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

解读《关于调整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京医保发〔201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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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医耗联动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50号)。

二、目标任务

保障社会救助对象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有效缓解社会救助对象就医负担。

三、涉及范围

此次医疗救助标准调整,涉及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低收入救助人员。

四、主要内容

(一)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和低收入救助人员的门诊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从6000元调整到8000元(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除外);住院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从6万元调整到8万元;重大疾病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从12万元调整到16万元。

(二)承担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调整后的救助标准执行住院押金减免额度。

五、其他

(一)各区原城乡医疗救助相关标准低于本通知的,按本通知标准执行;各区原医疗救助标准高于本通知的,保持原救助水平不降低。

(二)因调整标准增加的经费由各区财政负担。

(三)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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