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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政策]关于调整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报销范围中部分药品名称等的通知

解读《关于调整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报销范围中部分药品名称等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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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新版医保药品目录的要求。

二、目标任务

对本市医保药品报销范围中部分内容等进行更正和规范。

三、主要内容

明确本市医保药品报销范围中部分药品的名称、报销类别以及报销限制内容等。

四、涉及范围

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全体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五、执行标准

1.将附件1中药品“左氨氯地平”名称变更为“左旋氨氯地平(左氨氯地平)”,报销类别为甲类;“灭菌注射用水”名称变更为“注射用水(灭菌注射用水)”,报销类别为甲类;“罂粟乙碘油”名称变更为“碘化油(罂粟乙碘油)”,报销类别为甲类;“脂肪乳(C14-24)[指大豆油]”的报销限制内容调整为“[适]1.大面积及严重创伤;2.外科疾病伴有肠功能障碍(肠瘘、短肠综合症);3.危重病人较长时间不能进食;4.经营养风险筛查明确具有营养风险的患者”,报销类别为甲类。

2.将“注射用血塞通(冻干)”和“注射用血栓通(冻干)”从附件1中删除;将“铝镁混悬液(备注为▲)”和“转化糖注射液”从附件3中删除。

3.将“铝镁加混悬液”从本市医保药品报销范围中删除;“奥曲肽微球注射剂”和“金花清感颗粒”的报销类别为甲类。

4.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西药编号第1467号中的“肠内营养混悬液(SP)”调整为西药编号★(1464)号,报销限制内容与报销类别同西药编号1464号“短肽型肠内营养剂口服散剂”;“卡泊芬净注射剂”和“米卡芬净注射剂”的报销限制内容调整为“限三唑类衍生物无效的念珠菌血症;其他治疗无效或不能耐受的侵袭性曲霉菌病的二线治疗”;“伏立康唑注射剂”的报销限制内容调整为“限有明确的重度免疫缺陷诊断并发严重真菌感染的临床证据;曲霉菌肺炎或中枢神经系统感染”;“伏立康唑口服常释剂型”和“伏立康唑口服液体剂”的报销限制内容调整为“限伏立康唑注射剂的序贯治疗”。

六、其他

请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认真执行,并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维护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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