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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政策]关于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相关事宜的通知

解读《关于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相关事宜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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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背景依据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精神,按照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印发本市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相关事宜。

二、目标任务

结合本市医疗服务实际,出台本市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相关政策。

三、涉及范围

本市公立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疾控中心以及相关单位、人员。

四、主要内容

(一)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项目,项目价格180元,为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同时,相关部门将综合考虑检验技术发展进步和相关成本变化等因素,对项目价格进行动态调整。

(二)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应检尽检”人群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用由医保基金和财政共同负担,财政负担实行分级保障。其中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委托市卫生健康委指定的检测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并按规定收取费用的,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本市参保人员按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由市级和区级财政负担。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应检尽检”人群中的未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发生的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

(四)本市工伤职工检测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按照规定予以支付。参保人员自愿检测的,按照自愿自费原则,检测费由个人负担。

(五)在市区两级疾控中心检测的,按疾控中心隶属关系,检测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疾控中心委托第三方检测的,根据价格项目标准180元,按上述渠道予以保障;相关单位直接委托第三方检测的,根据价格项目标准180元,由单位予以保障。

(六)保障政策随今后疫情防控形势和“应检尽检”人员范围变化适时调整。

(七)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台账统计及时结算,落实责任,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并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

(八)政策执行时间自2020年5月19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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