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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政策]北京市落实京津冀医用耗材联合带量采购(人工晶体类)工作实施方案

解读《关于印发北京市落实京津冀医用耗材联合带量采购(人工晶体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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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北京市医保局、天津市医保局、河北省医保局关于印发《京津冀医用耗材联合带量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津医保发〔2019〕54号);京津冀及黑吉辽蒙晋鲁医用耗材(人工晶体类)联合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LH-HD2020-1)。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探索形成以京津冀协同为主的跨区域联盟带量采购,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和医保配套政策,推动三医联动改革系统集成,确保人工晶体联盟带量采购工作顺利实施。

三、涉及范围

各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商务金融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本次人工晶体带量采购执行机构范围为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明确本次人工晶体带量采购品种范围为所有人工晶体类医用耗材;明确从2020年9月30日24时起本市全面执行人工晶体带量采购结果和配套政策,采购周期为12个月。

(二)明确推进中的重点任务。一是充分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综合因素,将本次本市采购数量任务分类分解至各医疗机构。二是加强各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采购和使用管理,实行网上采购,按照承担的采购任务量配备和合理使用中选产品,切实保证用量,保证及时结算货款。三是加大对本市中选产品生产企业的现场检查力度,增强中选产品不良反应监测,确保产品质量和供应。四是推进医保支付与采购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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