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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政策]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1年京津冀 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解读《2021年京津冀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工作实施方案》(京医保发〔202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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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京津冀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工作意见》(京医保发〔2020〕34号)等。

二、目标任务

充分发挥集中带量采购在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中的引领作用,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深入推进京津冀医疗保障协同发展。

三、涉及范围

京津冀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积极参与。

四、主要内容

(一)采购形式:制定《带量联动药品目录》和《短缺药品订单式采购目录》两个目录,采取带量联动和短缺药品订单式采购两种方式。

(二)采购周期:带量联动药品采购周期为1年,短缺药品订单式采购药品采购周期为2年,采购协议每年一签。

(三)基本程序:组织企业申报信息,制定报价上限(成交参考价),组织企业报价报量,采购主体遴选报量,企业确认供应,确定拟中选结果,公示拟中选结果和中选结果,签订购销合同,执行网上采购。

(四)组织保障:京津冀三地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方案、有序推进,完善医保配套政策,负责统筹协调所在省市卫生健康、药品监管等部门,促进中选药品采购使用,加强中选药品质量供应监测,做好政策协同集成,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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