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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政策]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的通知

解读《关于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的通知》(京医保发〔202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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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文件。

二、目标任务

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

三、涉及范围

本市公立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四、主要内容

(一)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公立医疗机构抗原检测服务价格3.5元/次,为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单独收费,零差率销售。检测总费用不得超过11.37元/次。

(二)各有关医疗机构需严格执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试行)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21号)及北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医疗救治和防院感组《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京防组医发〔2022〕9号)中的各项要求。

(三)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当主动在显著位置公示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单纯进行抗原检测的,不得收取门诊医事服务费;患者自测的,不得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费用。

(四)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并做好台账统计及时结算,落实责任,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

(五)本通知自2022年3月2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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