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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政策]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

解读《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发〔202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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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

二、目标任务

按国家要求做好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

三、主要内容

根据《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方案》和《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确定规则(试行)》,研究制定了本市部分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四、涉及范围

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以及全体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五、执行标准

(一)医保支付标准。纳入试点的药品在本市执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按通用名(含剂型)确定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分类确定国家谈判药品、国家或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非国家医保谈判且非国家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下简称“两非”药品)的支付标准。

1.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国家谈判价格作为试点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2.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对纳入国家或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范 围的试点药品,以本市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同一通用名下非中选药品或其他地区中选企业药品在本市销售时医保支付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3.“两非”药品。依据本市2021年药品中最大采购数量(以最小计数单位计算)的规格作为代表规格,根据实际挂网价格和实际采购数量作量价加权平均,确定代表规格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其他规格,以代表规格医保支付标准为基准,按照现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进行规格差比调整,形成不同规格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两非”药品如被纳入国家医保谈判或国家集中带量采购,本市将按相应规则调整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并发布实施。

(二)参保患者使用价格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患者和医保基金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础,按政策规定分担。患者使用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行承担,医保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基金按政策规定分担。

(三)原则上试点药品和医保支付标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药品实际采购情况等施行动态调整。纳入试点的药品,医保基金按照药品说明书支付。

(四)本市所有定点医药机构,由医保基金支付试点药品费用时,均按此医保支付标准执行。

六、其他

本通知自5月3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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