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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京医保发〔202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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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

二、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要求,落实本市参保单位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工作,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缓缴政策单位范围

1.本市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参保单位)。

2.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缓缴期限

2022年7月至2022年9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暂缓征收,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 企业划型确定

中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予以确认。

(四)缓缴措施

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免申即享,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

(五)缓缴费款的缴纳时间

参保单位缓缴的职工医保费最迟应于2023年2月23日前缴清,免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从2023年3月1日起,对参保单位缓缴的职工医保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参保职工的职工医保个人权益如实记录。

(六)缓缴期间待遇保障

实施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当期职工医保待遇。参保职工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的参保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

四、其他

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加强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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