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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政策]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相关政策]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解读《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京医保发〔202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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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北京市医疗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北京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版)进行修订,形成《北京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2022版))。

二、目标任务

规范北京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三、涉及范围

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用人单位、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参保人、被救助人、投标人等。

四、主要内容

(一)《裁量基准》(2022版)分为五章,包括:总则、基本规则、从轻减轻从重处罚和不予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附则,共计二十六条。本次修订,《裁量基准》部分新增了从轻处罚的上限、从重处罚的下限、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以及同时具有从重处罚和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时裁量权的适用原则等内容。

(二)《北京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细则》(2022版)(以下简称《裁量细则》(2022版))共十七项职权,39条违法情节。本次修订,《裁量细则》部分根据新增的“从重处罚情形”,在原有的单一裁量维度基础上,完善了部分违法行为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增加了违法行为分类及行政处罚的公示期和可依申请缩短的公示期。

(三)关于从轻、减轻处罚的原则

1.《裁量基准》(2022版)第十三条规定了6种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2.《裁量基准》(2022版)第十四条规定了4种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四)关于累计减罚

《裁量基准》(2022版)第十五条 对于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行为及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行为,符合本基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一种情形,可以减少一倍处罚,并可以累计减罚。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处罚金额不得低于违法金额的百分之二十;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处罚金额不得低于违法金额。

(五)关于不予行政处罚的原则

《裁量基准》(2022版)第十六条规定了6种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新增了第十七条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六)关于从重处罚的原则

《裁量基准》(2022版)第十八条规定了5种从重处罚的情形。

(七)关于同时具有从重处罚和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时裁量权的适用原则

《裁量基准》(2022版)第十九条 同时具有本基准第十八条规定的两个以上从重情形,且不具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的,应按违法行为对应的最高裁量基准阶次实施处罚;

同时具有本基准第十八条规定的从重情形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的,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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