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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京医保发〔202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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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2020年7月30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以下简称国家医保局1号令)。制定本市新的用药管理办法,是为了适应新时期的医保工作要求,是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国家医保局1号令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参保人基本用药需求和待遇的落实,有利于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办法》将成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的主要政策依据。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6章31条。第一章是总则,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管理、部门责任等6条内容。第二章是《药品目录》的制定和调整,包括可纳入和不可纳入《药品目录》的条件、《药品目录》内药品调出的条件、动态调整规则、支付标准制定、药品目录归属认定、医保药品代码管理等10条内容。第三章是《药品目录》的使用,包括国家谈判药的使用、定点医疗机构对《药品目录》内药品的使用等2条内容。第四章是医保用药的支付,包括医保支付的条件、甲乙分类支付、支付标准等4条内容。第五章是医保用药的管理与监督,包括监管手段、定点医药机构用药管理制度、纳入协议管理、建立药品企业监督机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等5条内容。第六章是附则,包括凡例的规定、紧急情况授权调整、解释权限及有效期等4条内容。

三、《办法》的主要亮点

(一)遵循国家医保局1号令的原则。严格遵循国家医保局1号令的五大原则,主要包括:一是医保用药管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的用药需求的原则,二是坚持“保基本”的原则,三是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四是坚持专家评审的原则,五是坚持中西药并重的原则。

(二)厘清国家和地方的权限。进一步明确国家与本市医保部门的相关权限。

(三)完善三大医保用药管理机制。按照国家医保局1号令的要求,《办法》使用通用名管理医保药品目录,进一步完善三大医保用药管理机制。一是完善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机制。国家授权地方医保行政部门调整的民族药、中药饮片和医院制剂,按相关规定由本市医保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进行调整。二是完善医保药品支付的机制。三是完善医保药品企业监督机制。引导医保药品生产企业遵守相关规定。

(四)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用药管理力度。提高医保用药管理能力,逐步建立本市药品目录与定点医药机构药品配备联动机制,将医保药品备药率、非医保药品使用率等与定点医药机构的基金支付挂钩。强调本市定点零售药店的药品“进、销、存”全流程记录和管理制度,确保医保用药安全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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