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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政策]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试点工作的通知

解读《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发〔202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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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落实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本市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

三、主要内容

在参加试点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周边认定1家定点零售药店(一院多址按医疗机构需求进行认定)供应国谈药。参保人员凭医生开具的外配处方到协议药店购买国谈药,发生的药品费用按医保规定进行结算。

四、涉及范围

试点医疗机构和协议药店以及全体城镇职工、城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五、试点医疗机构名单

序号

医疗机构名称

1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2

北京医院

3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4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大学北大医院)

5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

6

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大学第四临床医学院)

7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8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9

中日友好医院

10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11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

12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13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14

北京肿瘤医院

15

航天中心医院

16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北京铁路总医院)

17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

18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四医学中心

19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六医学中心

20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特色医学中心

21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22

国家电网公司北京电力医院

23

北京清华长庚医院


六、其他

本通知2023年自10月2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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