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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保险
  2. [发文字号]京人社医发[2018]218号
  3. [有效性]有效
  4. [发布日期]2018-10-29
  5. [废止日期]
  6. [成文日期]2018-10-25
  7. [实施日期]
  8.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将国家谈判的17种抗癌药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报销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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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医发〔2018〕21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8〕17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报销范围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用药,切实降低参保人员医药费负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国家组织谈判的阿扎胞苷等17种药品(详见附件)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报销范围。药品分类、药品名称、医保支付标准和限定支付范围详见附件。“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

二、规定的医保支付标准有效期截至2020年11月30日。有效期内,如有通用名称药物(仿制药)上市或出现药品市场实际价格明显低于现行支付标准的,将根据国家对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调整情况另行通知;有效期满后上述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根据国家的调整情况再行调整。

三、将上述国家组织谈判的阿扎胞苷等17种药品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分类为“治疗骨病的药物(XM05)”和“下丘脑激素(XH01C)”包含的药品纳入恶性肿瘤门诊特殊疾病用药报销范围。

四、各定点医药机构要根据临床治疗用药需求,及时配备国家谈判药品,并按照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保障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切实降低患者用药负担。

五、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参保人员医药费用审核结算工作,并做好有关药品费用统计分析和监测,因谈判药品纳入目录等政策原因导致医疗机构2018年实际发生费用增加的,年底清算时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在制定2019年总额控制指标时综合考虑谈判药品合理使用的因素,不断加强基金使用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六、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在工作中遇有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和报告。

七、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5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新增17种国家谈判药品品种、限定支付范围及医保支付标准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0月25日

    [相关解读]解读《关于将国家谈判的17种抗癌药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报销范围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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