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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2. [发文字号]京医保发[2018]79号
  3. [有效性]有效
  4. [发布日期]2018-12-27
  5. [废止日期]
  6. [成文日期]2018-12-24
  7. [实施日期]2019-01-01
  8. [发文机构]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关于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部分费用申报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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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医保发〔2018〕79号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简化申报材料,经研究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申报住院类医疗费用时,取消部分纸介材料的申报。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城镇职工(含超转人员)、城乡居民的住院类医疗费用时,《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外院检查、治疗相关资料、出院诊断证明、《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通过信息系统上传,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以下统称“申报结算明细表”)仍按原流程报送纸质报表。

二、经办机构在接收定点医疗机构报送的申报结算明细表后,按医保相关规定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审核表》、《北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审核表》、《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审核表》存档。

三、2018年12月31日(含)之前结算的住院类医疗费用,仍按原流程及要求报送纸质材料、接收、审核、结算支付,并按要求存档。

四、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仍按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37号)、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超转人员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2〕69号)、《关于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7〕65号)的规定执行。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管理,优化内部工作流程,确保医疗保险费用在医疗机构及时结算,保证上传、申报的相关电子信息全面详实。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对辖区医疗机构的业务培训,优化内部流程,做好费用的审核结算及存档等相关工作。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24日


    [相关解读]解读《关于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部分费用申报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8〕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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