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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2. [发文字号]京医保发[2020]3号
  3. [有效性]有效
  4. [发布日期]2020-02-01
  5. [废止日期]
  6. [成文日期]2020-02-01
  7. [实施日期]
  8. [发文机构]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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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医保发〔2020〕3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20〕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人力社保等部门社会保障相关措施,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经办工作,确保参保人权益,现就本次疫情防控期间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按照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要求,主动加强与人力社保等部门协同配合,通过网上受理等方式,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二、根据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有关规定,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适时调整本市医疗保险费征收期,允许用人单位和个人延期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业务,具体调整时限另行向社会通告。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在职转退休等业务的,在疫情解除后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解除后补办。逾期办理的不影响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待遇享受和权益,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三、参保人员(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中断医疗保险关系的,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根据本市相关规定补缴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予以补支,且视为连续缴费。

四、本次疫情防控期间内到达退休年龄需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的人员,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办理,符合条件的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的当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1日


    [相关解读]解读《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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