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2. [发文字号]京医保发[2019]32
  3. [有效性]
  4. [发布日期]2019-12-30
  5. [废止日期]
  6. [成文日期]2019-12-26
  7. [实施日期]2020-01-01
  8. [发文机构]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规范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
分享:

京医保发〔2019〕32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确保参保职工享受相关待遇,现将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育津贴以参保职工本人终止妊娠之月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二、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含分娩月)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办法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26日


    [相关解读]解读《关于规范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9〕32号)

主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承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244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194 ICP备案序号:京ICP备19007290号-1

主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194
ICP备案序号:京ICP备1900729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