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2. [发文字号]京医保发[2019]25号
  3. [有效性]有效
  4. [发布日期]2019-11-11
  5. [废止日期]
  6. [成文日期]2019-11-06
  7. [实施日期]2020-01-01
  8. [发文机构]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
分享:

京医保发〔2019〕25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教委,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确保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2020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城乡老年人和学生儿童每人每年300元,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每年520元。

二、2020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调整为:城乡老年人每人每年4180元,其中市级财政补助1860元,区级财政补助232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610元,其中市级财政补助575元,区级财政补助1035元;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每年2150元,其中市级财政补助845元,区级财政补助1305元。

三、2020年1月1日起,本市城乡居民在各区医院、区中医院等区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由75%提高到78%。

四、2020年1月1日起,本市城乡老年人和劳动年龄内居民实行首诊制度。首诊定点医疗机构为本人选定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各区区属(由区、镇政府主办的)定点医疗机构。未经首诊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门诊(急诊除外)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凭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证明,转往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共同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首诊转诊有效时间为180天。

五、其他政策仍按《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9年11月6日


    [相关解读]解读《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京医保发〔2019〕25号)[相关解读]【政策图解】解读《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主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承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244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194 ICP备案序号:京ICP备19007290号-1

主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194
ICP备案序号:京ICP备1900729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