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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2. [发文字号]京医保发[2019]15号
  3. [有效性]有效
  4. [发布日期]2019-06-11
  5. [废止日期]
  6. [成文日期]2019-06-10
  7. [实施日期]2019-01-01
  8. [发文机构]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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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医保发〔2019〕15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医耗联动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8〕50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减轻社会救助对象医疗费用负担,现就调整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和低收入救助人员的门诊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从6000元调整到8000元(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除外);住院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从6万元调整到8万元;重大疾病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从12万元调整到16万元。

二、承担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调整后的救助标准执行住院押金减免额度。

三、各区要积极稳妥做好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组织实施工作。各区原城乡医疗救助相关标准低于本通知的,按本通知标准执行;各区原医疗救助标准高于本通知的,保持原救助水平不降低。因标准调整增加的经费由各区财政负担。

四、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6月10日


    [相关解读]解读《关于调整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京医保发〔2019〕15号)[相关解读]【政策图解】解读《关于调整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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