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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2. [发文字号]​京医保发[2020]9号
  3. [有效性]有效
  4. [发布日期]2020-03-02
  5. [废止日期]
  6. [成文日期]2020-03-02
  7. [实施日期]2020-01-01
  8. [发文机构]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港澳台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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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医保发〔2020〕9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按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文件规定,为了维护在北京居住和就读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依法参加医疗保险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现就港澳台居民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取得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等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居民可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符合当年参保条件的港澳台居民,自取得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之日起90日内,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电子照片等材料,到居住地街道(乡镇)社保所或学校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自参保缴费的当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三、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已取得本市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但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其中,2020年1月1日前已取得本市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自2020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20年1月1日后取得本市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自取得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当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2020年12月31日。

四、未在规定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港澳台居民,待遇政策按《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京政发〔2017〕29号)和《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人社农合发〔2017〕250号)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2日


    [相关解读]解读《关于港澳台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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