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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卫生
  2. [发文字号]京医保发[2020]22号
  3. [有效性]有效
  4. [发布日期]2020-06-24
  5. [废止日期]
  6. [成文日期]2020-06-24
  7. [实施日期]2020-06-25
  8. [发文机构]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相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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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医保发〔2020〕22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按照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结合京津冀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联合采购情况,经认真研究,现将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相关政策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项目,具体标准详见附件。该项目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相关部门将综合考虑检验技术发展进步和相关成本变化等因素,对项目价格进行动态调整。

二、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报销政策仍按京医保发〔2020〕19号文件第二条执行。疾控中心和其他相关单位的补偿标准按照本通知相应调整,其他财政保障政策仍按京医保发〔2020〕19号文件第二条执行。

三、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

四、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台账统计及时结算,落实责任,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并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

五、本通知自2020年6月25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项目表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 年 6 月 24 日



附件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项目表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

内容

计价

单位

计价

说明

项目

价格

(元)

备注

医保

类别

工伤保险类别

CLAE8000-L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

样本类型 :各种标本。样本采集、签收、处理(据标本类型不同进行相应的前处理),提取模板RNA,与阴、阳性对照及质控品同时进行实时扩增,分析扩增产物,判断并审核结果,录入实验室信息系统或人工登记,发送报告;按规定处理废弃物;接受临床相关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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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疫情需要,按照市卫健部门技术要求和标准实施混合检测时,2~3 个样本混合检测,每样本按不高于90 元收费;4 个及以上多样本混合检测,每样本按不高于70 元收费。


    [相关解读]解读《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相关政策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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