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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2. [发文字号]京医保发[2020]28
  3. [有效性]有效
  4. [发布日期]2020-09-29
  5. [废止日期]
  6. [成文日期]2020-09-29
  7. [实施日期]2020-10-01
  8. [发文机构]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人工晶体医保限额标准及相关单病种支付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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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医保发〔2020〕28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落实《北京市落实京津冀医用耗材联合带量采购(人工晶体类)工作实施方案》(京医保发〔2020〕26号),确保人工晶体带量采购工作顺利推进,减轻参保人员负担,加强单病种付费管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经研究,决定对现行人工晶体医保限额标准及相关单病种支付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工晶体医保限额标准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安装人工晶体,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限额标准,由每只1215元调整为1835元;安装人工晶体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金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本市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离休干部安装人工晶体费用的报销标准,参照执行。

二、人工晶体相关单病种支付标准

参保人员因患白内障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单眼白内障类手术+单眼人工晶体植入术治疗的,单病种费用支付标准调整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150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377元,参保人员自付773元;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4716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009元,参保人员自付707元。

参保人员因患青光眼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单眼青光眼手术+单眼人工晶体植入术治疗的,单病种费用支付标准调整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97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182元,参保人员自付915元;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5661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812元,参保人员自付849元。

以上病种费用支付标准中含人工晶体医保限额标准以内的部分,如参保人员自愿选择高于该限额标准的,高出费用由参保人员另行自付。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29日


    [相关解读]解读《关于调整人工晶体医保限额标准及相关单病种支付标准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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