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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2. [发文字号]京医保发[2020]30
  3. [有效性]有效
  4. [发布日期]2020-10-28
  5. [废止日期]
  6. [成文日期]2020-10-28
  7. [实施日期]2020-10-28
  8. [发文机构]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扩大试点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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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医保发〔2020〕30号

石景山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积极稳妥推进本市长期护理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扩大试点方案》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推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28日


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扩大试点方案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入推进本市长期护理保险扩大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特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探索建立符合北京市情、具有北京特色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

坚持独立运行,着眼于建立独立险种,独立设计、独立推进;

坚持保障基本,低水平起步,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

坚持责任共担,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

坚持机制创新,探索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提升保障效能和管理水平;

坚持统筹协调,做好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及商业保险的功能衔接。

二、工作目标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保障、资金筹集、待遇支付等政策体系;探索建立失能评估、护理需求认定和护理服务等标准体系和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各类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护理人员协议管理和费用结算等办法;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在“十四五”期间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互助共济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在全市范围内推开。

三、基本政策

(一)参保对象和保障范围。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暂不含学生、儿童),应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范围。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经医疗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重度失能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承受能力,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二)资金筹集。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扩大试点阶段筹资标准暂定为180元/人/年,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城镇职工筹资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分担比例为5:5。城镇职工单位缴费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转,不增加企业负担;个人缴费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城乡居民筹资由财政和个人共同分担,分担比例为5:5,其中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全额补助条件的人员,其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由财政全额补助。探索通过财政等其他筹资渠道,对特殊困难退休职工缴费给予适当资助。

(三)保障内容。以保障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为主要内容,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

(四)失能和护理需求评估。建立试点期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标准及护理需求认定办法。

(五)待遇支付。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分为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和居家护理,由护理服务机构和护理人员为参保人提供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根据护理需求、服务提供方式等制定差别化的待遇保障政策。对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费用,待遇保障水平为3000元/月,基金支付标准控制在70%左右。加强费用控制,探索适宜的付费方式。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

四、管理服务

(一)基金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制度执行,基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建立健全基金监管机制,完善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

(二)服务管理。服务机构应具备合法资质、符合相关部门管理规定,为失能人员提供合规服务。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和服务能力。进一步探索完善对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协议管理和监督稽核等制度。做好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等信息的记录和管理。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管理运行机制,明确保障范围、相关标准及管理办法。引入和完善第三方监管机制,加强对经办服务、护理服务等行为的监管。

(三)经办管理。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充实经办力量。同步建立绩效评价、考核激励、风险防范机制,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和效率。健全经办规程和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对委托经办机构的协议管理和监督检查。社会力量的经办服务费,可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机构运行成本、工作绩效等因素,探索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按比例或按定额支付。

(四)信息系统管理。加快长期护理保险系统平台建设,推进“互联网+”等创新技术应用。医保部门对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总体规划,逐步实现与协议护理服务机构以及其他行业领域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委托经办机构信息系统应实现业务经办、服务管理、审核结算、基金监管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市领导牵头的市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银保监局、市残联、市委编办、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石景山区政府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加强部门协调,建立工作专班,定期调度,共同推进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协调联动。医保部门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开设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并对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研究制定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政府投入政策,会同市医保局、石景山区政府等部门共同对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会同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残联等部门研究整合失能人员各类保障资金;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失能评估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服务机构体系建设、相关从业人员培训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提出长期护理保险适宜医疗护理服务项目目录,指导医疗机构按照行业标准和实践指南,规范提供医疗护理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鼓励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养老护理员技能培训补贴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从业人员培训工作;金融监管部门和银保监部门积极引导保险机构开发长期护理商业保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长期护理服务;机构编制部门对本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相关机构的人员编制和职责进行优化调整;残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石景山区政府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扩大试点工作,并在经费投入、人员配置等方面对扩大试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三)完善工作机制。市级医保部门明确专人负责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督导机制,跟踪指导试点进展,并按要求报送运行数据和试点情况。建立健全评估考核机制,及时研究试点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做好横向交流,确保试点工作均衡推进。统筹协调社会各方资源,加强协作咨询,推动试点工作稳步向好发展。

(四)强化宣传引导。注重加强宣传工作,做好政策解读,创新宣传方式,增强舆论引导针对性。合理引导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社会共识,为试点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推进方案


附件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推进方案


为积极稳妥、统筹协调推进本市长期护理保险扩大试点工作,根据《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扩大试点方案》,特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探索建立符合北京市情、具有北京特色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进一步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范围的工作部署,按照“扩大试点、独立险种、低水平起步、责任共担”的思路,2020年在石景山区全域进行全要素、全流程、全方位的试点;2021年底形成符合本市实际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政策体系、评估体系、服务体系和运行管理机制,为下一步全市范围推广积累经验。

三、重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临时机构)

组  长:卢  彦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丛骆骆  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

陈  蓓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李志杰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马继业  市医保局党组书记

李红兵  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  新  石景山区区长

成  员: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银保监局、市残联、市委编办、市人大社会建设委、石景山区政府等有关部门相关主管领导。各部门相关处室主要领导为联络员。

主要职责: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本市长期护理保险扩大试点工作。建立各部门间联席工作机制,研究解决扩大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同推进。

2.成立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协调专班

组  长:陈  蓓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马继业  市医保局党组书记

李红兵  市民政局副局长

左小兵  石景山区副区长

成  员: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银保监局、市残联、石景山区政府等有关部门主管领导。各部门相关处室主要领导为联络员。

主要职责: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跟踪指导试点进展,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协调推进扩大试点工作。

市级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医保局,负责相关日常工作。

成  员: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银保监局、市残联等部门相关处室主管领导,市医保局相关处室主要领导,及石景山区医保局主要领导。

主要职责:研究制定本市长期护理保险扩大试点方案及配套政策。制定扩大试点工作计划,明确工作推进的时间节点和各单位职责分工。落实推进、督导扩大试点各项具体工作,协调解决扩大试点工作中的问题,加强对基金筹集、费用支付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实行周例会制,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

(二)完善扩大试点相关政策

1.完善市级扩大试点方案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调整完善本市扩大试点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印发扩大试点方案,并报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备案。

2.完善石景山区配套政策

石景山区政府根据本市扩大试点方案,完善扩大试点实施细则和配套管理办法,包括登记征缴、基金管理、待遇申请、失能评估、护理服务、结算支付、经办管理等内容,根据试点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3.开展专项调研

工作协调专班组织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石景山区等相关部门,对已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有关城市进行专项调研。

(三)启动扩大试点工作

在工作协调专班的安排下,开展落实以下工作(任务分解见附表):

1.完成本市扩大试点方案的申报、印发(10月底前完成);

2.做好石景山区业务流程梳理、失能情况排查、相关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10月底前完成);

3.石景山区政府根据本市扩大试点方案,完善扩大试点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11月15日前完成);

4.市区两级部署系统调整相关工作,与基本医保信息系统做好数据对接(11月15日前完成);

5.完成石景山区失能评估、护理服务标准完善(11月底前完成);

6.制定政策宣传方案,市区两级开展多途径政策宣传(11月15日前完成);

7.针对跨区域服务,搭建大数据云平台,实现参保人员服务需求与社会化养老服务资源的对接(11月底前完成);

8.启动石景山区全区扩大试点参保登记和费用征缴(11月15日启动);

9.石景山区全区提供护理服务(12月1日启动)。

(四)完善全市扩大试点相关政策

利用1-2年时间,在石景山区开展全方位、全流程、全要素的试点。石景山区试点期间,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不断完善政策体系、评估体系、服务体系和运行管理机制,2021年底前形成符合本市实际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1+1+N”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为下一步全市范围推广奠定基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长期护理保险扩大试点工作,把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纳入重点工作和重要议事议程。在市级扩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协调专班统筹协调下,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各项工作。

(二)部门协调联动

市级部门统筹协调,不断完善政策体系、评估体系、服务体系和运行管理机制。医保部门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开设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并对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研究制定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政府投入政策,会同市医保局、石景山区政府等部门共同对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会同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残联等部门研究整合失能人员各类保障资金;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失能评估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服务机构体系建设、相关从业人员培训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提出长期护理保险适宜医疗护理服务项目目录,指导医疗机构按照行业标准和实践指南,规范提供医疗护理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鼓励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养老护理员技能培训补贴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从业人员培训工作;金融监管部门和银保监部门积极引导保险机构开发长期护理商业保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长期护理服务;机构编制部门对本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相关机构的人员编制和职责进行优化调整;残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石景山区政府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扩大试点工作,并在经费投入、人员配置等方面对扩大试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三)强化督导落实

建立工作督导机制,由市医保局牵头及时研究试点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由市医保局和石景山区牵头按时汇总、报送运行数据和试点进展等;建立评估考核机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加强横向交流,确保试点工作均衡推进;健全协作咨询机制,由市医保局牵头统筹协调社会各方资源,发挥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委员会作用,推动试点工作稳步向好发展。


附表

本市长期护理保险扩大试点重点工作推进安排


完成时限

重点工作

工作内容

完成目标

负责单位

2020年

9月底

完善工作推进方案

完善工作推进方案,成立市级扩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协调专班,完善工作机制。

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

市医保局牵头

2020年

10月底

完善市级扩大试点方案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文件要求,调整本市扩大试点方案,征求市级各有关部门及石景山区政府意见并印发。

印发市级扩大试点方案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2020年

10月底

梳理业务流程,开展调研和人员培训

1.制定长期护理保险征缴工作方案,明确业务流程、系统调整需求、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期等内容。

2.业务流程梳理,按照扩大试点政策,进一步对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咨询、登记征缴、待遇申请、失能评估、护理服务、结算支付、服务监管业务全流程进行梳理,明确各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形成标准化、规范化的操作手册。

3.对在石景山区参保的失能人员进行摸底排查。

4.做好护理人员及相关机构的资格准入。按照政策文件规定,对各类专业人员开展专项培训。

形成征缴工作方案、业务操作手册,做好各类人员培训

石景山区政府

2020年

11月15日

完善实施细则和配套办法

完善实施细则和登记征缴、基金管理、待遇申请、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护理服务管理、结算管理、经办管理等相关配套管理办法。

形成实施细则和配套办法

石景山区政府牵头,市医保局统筹协调

2020年

11月15日

部署系统调整工作

部署系统调整相关工作,明确信息系统费用征缴、数据共享、财务结算等调整需求,与基本医保信息系统做好数据对接。建立市区两级医保部门、医保系统供应商、商保经办机构间的沟通机制,按期进行系统联调。

完成系统功能调整

市医保局牵头,石景山区政府配合

2020年

11月底

完善标准体系

完善适应重度失能人员需求的失能评估标准、护理服务标准。

完善标准体系

石景山区政府

2020年

11月15日

开展政策宣传

制定政策宣传方案,明确各单位宣传工作职责,开展多途径政策宣传,关注舆论动态。

做好政策宣传

市医保局牵头,石景山区政府配合

确保石景山区参保群众了解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政策。对已开展试点的3个街道的参保群众做好政策咨询和解释。


石景山区政府

2020年

11月底

跨区域服务

针对跨区域服务,推进创新技术应用,搭建大数据云平台,实现参保人员服务需求与社会化养老服务资源的对接。

探索跨区域服务模式

市医保局牵头,市民政局、石景山区政府配合

2020年

11月15日启动

启动参保缴费

在石景山区全区启动参保登记和费用缴费工作。

启动参保缴费

石景山区政府牵头,市医保局统筹协调

2020年

12月1日启动

提供护理服务

在石景山区全区为重度失能人员提供护理服务。

提供护理服务

石景山区政府

2021年底

完善全市扩大试点相关政策

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方案

形成全市扩大试点相关政策

市医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银保监局、市残联、石景山区政府配合

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细则

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登记缴费办法

市医保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个人负担费用补贴办法

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残联、配合

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基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牵头,市医保局配合

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待遇申请办法

市医保局

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标准

市民政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配合

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评估操作办法

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评估机构行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清单和相关服务标准

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市医保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配合

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管理办法

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结算管理办法

市医保局

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经办管理办法

市医保局牵头,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银保监局配合

北京市养老护理人员队伍建设规划

市民政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北京市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实施办法

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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