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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2. [发文字号]京医保发[2021]7
  3. [有效性]有效
  4. [发布日期]2021-02-09
  5. [废止日期]
  6. [成文日期]2021-02-08
  7. [实施日期]2021-03-01
  8. [发文机构]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报销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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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医保发〔2021〕7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报销范围(以下简称本市医保药品报销范围)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品种调整

(一)将消旋山莨菪碱口服常释剂型等22种药品纳入本市医保药品报销范围(详见附件1)。

(二)将门冬氨酸鸟氨酸颗粒剂等96种国家谈判成功药品纳入本市医保药品报销范围(详见附件2)。

(三)将多拉司琼注射剂等14种药品由本市常规目录调整至本市谈判目录(详见附件3)。

(四)将阿扎胞苷注射剂、阿法替尼口服常释剂型、舒尼替尼口服常释剂型等3种药品由本市谈判目录调整至本市常规目录。

(五)将葡醛内酯注射剂等29种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删除的药品从本市医保药品报销范围中删除(详见附件4)。

(六)将本市中药饮片单方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中“酒制蜂胶”调整为“蜂胶”。

二、其他调整内容

(七)对奥曲肽微球注射剂等14种国家续约谈判成功药品和阿卡波糖咀嚼片等4种2019年国家谈判成功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医保支付范围等进行变更(详见附件5)。

(八)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预混30R)注射剂等15种药品名称按照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变更(详见附件6)。

(九)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普芦卡必利口服常释剂型等56种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报销类别进行调整规范(详见附件7)。

(十)将本市门诊特殊疾病“特发性肺纤维化抗纤维化治疗”调整为“肺间质病抗纤维化治疗”,“尼达尼布口服常释剂型”纳入“肺间质病抗纤维化治疗”门诊特殊疾病药品报销范围;将“西尼莫德口服常释剂型”和“芬戈莫德口服常释剂型”纳入“多发性硬化”门诊特殊疾病药品报销范围;将安立生坦口服常释剂型纳入“肺动脉高压靶向治疗”门诊特殊疾病药品报销范围。

(十一)将“度普利尤单抗注射剂”等8种药品(详见附件8)纳入本市门诊按固定比例支付,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使用上述8种药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80%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0%支付,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纳入住院费用累计,封顶线按住院标准执行(试行)。

三、工作要求

(十二)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和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促进临床技术进步的具体措施。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做好有关落实工作,保障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平稳衔接,进一步增强广大参保人员的获得感。

(十三)招采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规定的时限将谈判成功和续约谈判成功的药品在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协议期内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的,同通用名药品的直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规格与谈判药品不同的,直接挂网价格不高于按照差比价原则计算的医保支付标准。

(十四)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医保药品目录调入、调出药品情况及时调整更新医保信息系统,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参保人员医药费用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对新增药品和谈判成功药品费用监测和统计分析,在制定总额控制指标时综合考虑谈判药品合理使用等因素,不断加强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

(十五)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医保药品目录调入、调出药品情况,及时召开药事管理会议,对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和优化;要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等及时配备、合理使用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新增药品特别是谈判成功和续约谈判成功药品的配备、使用,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十六)各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定点医药机构,在工作中遇有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十七)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常规目录新增药品

          2.新增谈判药品

          3.常规目录调至谈判目录药品

          4.删除药品品种

          5.续约谈判药品

          6.药品名称变更

          7.限定支付范围调整药品

          8.门诊按固定比例支付药品品种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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