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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 [发文字号]京医保发[2021]36
  3. [有效性]有效
  4. [发布日期]2021-12-31
  5. [废止日期]
  6. [成文日期]2021-12-28
  7. [实施日期]2021-12-28
  8. [发文机构]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1年京津冀 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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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医保发〔2021〕3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根据《京津冀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工作意见》,经京津冀三地医疗保障局研究,审议确定了《2021年京津冀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28日



2021年京津冀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京津冀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工作意见》(京医保发〔2020〕3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京津冀医疗保障协同发展总体规划及药品联合带量采购相关工作要求,结合三地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充分发挥集中带量采购在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中的引领作用,推进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系统集成,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进一步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药费负担。深入推进京津冀医疗保障协同发展,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坚持药品质量、需求、价格相统一,形成京津冀联合带量采购新模式。

二、工作机构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以下合称京津冀采购中心)作为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工作机构,负责本次采购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发布相关信息。

三、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

京津冀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作为采购主体,组成采购联盟,实施联合带量采购。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积极参与。

(二)药品范围

参照市场总体价格水平,综合药品质量、市场结构、临床需求等因素,原则上优先遴选京津冀三地临床用药量较大、金额较高、临床使用成熟、采购覆盖面较大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兼顾临床供应。按照分类施策、平稳衔接的基本原则,制定《带量联动药品目录》《短缺药品订单式采购目录》(见附件1、2),作为本次联合带量采购药品范围。

(三)申报范围

按照本次联合带量采购药品范围,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由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指定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的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以下统称药品企业),在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等方面达到集中带量采购要求且无严重违法违约行为的,并已获得国家医保编码的企业和药品,原则上均可参加。

四、采购形式

(一)带量联动采购方式

《带量联动药品目录》内相关产品,联动全国各省级或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价格水平,按照带量分包的方式,通过购销双方互相选择,确定中选药品,实行带量采购。

(二)短缺药品订单式采购方式

《短缺药品订单式采购目录》内产品以国家短缺药品清单为基础,综合考虑全国和联盟地区供需情况、市场价格水平,通过医疗机构与企业相互选择,签订“一对一”订单协议,从严约束购销双方,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相关工作。协议期间,企业单方原因造成供应问题,影响临床使用的,将按照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从严处理。协议期满时,医疗机构单方原因仍未完成订单数量的,在当期医疗机构带量采购考评中予以处理,同时医疗机构应继续执行采购协议,并严控替代药品,直至完成订单数量。

五、采购周期

带量联动药品采购周期为1年,短缺药品订单式采购药品采购周期为2年,采购协议每年一签。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组织相同品种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等情况,原则上,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进行衔接。

六、基本程序

(一)组织企业申报信息

京津冀采购中心组织符合本方案要求的药品企业报名参加,申报药品基本信息、价格信息及产能信息等信息。

(二)制定报价上限(成交参考价)

联动药品依据同一药品在各省级(含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价格水平及全国各省现行价格,形成各申报药品报价上限。短缺药品依据各省级(含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价格、京津冀三地现行采购价格及全国同类主流药品价格水平等,制定每个药品成交参考价。

(三)组织企业报价报量

联动药品原则上报价不高于报价上限企业入围,形成供采购主体候选药品清单。短缺药品按照不高于成交参考价申报预售价,预估未来1年京津冀三地需求数量申报预售量。

(四)采购主体遴选报量

采购主体根据临床救治需求,从候选药品中遴选本机构所需药品,并填报预采购量,汇总形成三地分别预采购总量。

(五)企业确认供应

药品企业查看相关药品遴选结果及预采购总量,确认是否供应。未按时确认的企业及药品视为退出本次采购,需组织采购主体再次遴选报量。

(六)确定拟中选结果

购销双方申报确认后,双方确认药品即为拟中选药品,原则上联动药品以预采购量的80%作为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短缺药品以预采购量的100%作为约定采购量。

(七)公示拟中选结果和中选结果

通过采购平台公示拟中选结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拟中选结果公示结束后,通过采购平台正式发布中选公告,公示中选结果及约定任务量。

(八)签订购销合同,执行网上采购

各采购主体与生产、经营企业在采购平台上签订购销合同,执行网上采购。合同要明确品种、剂型、规格、包装、数量、价格、供货时限、付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七、组织保障

京津冀三地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制定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分类分批有序推进联合带量采购工作,完善所在省市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基金预付药款和结余留用等医保配套政策,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负责统筹协调所在省市卫生健康、药品监管等部门,促进中选药品采购使用,加强中选药品质量供应监测,做好政策协同集成,落实监督指导、考核评价责任,确保改革举措同向发力,实现带量采购工作平稳落地、取得实效。


附件:1.带量联动药品目录

              2.短缺药品订单式采购目录




附件1

带量联动药品目录

序号

药品名称

备注

1

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注射剂

区分不同比例

2

骨化三醇口服常释剂型


3

烟酰胺注射剂


4

头孢唑肟注射剂


5

复方α-酮酸口服常释剂型


6

普伐他汀口服常释剂型


7

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注射剂

区分不同比例

8

天麻素注射剂


9

罂粟碱注射剂


10

复方甘草酸苷口服常释剂型


11

纳美芬注射剂


12

达肝素注射剂


13

间苯三酚注射剂


14

氨基己酸注射剂


15

美洛西林注射剂


16

葡萄糖酸钙注射剂


17

头孢替安注射剂


18

氯诺昔康注射剂




附件2

短缺药品订单式采购目录

序号

短缺药名剂型

1

去乙酰毛花苷注射剂

2

多巴酚丁胺注射剂

3

新斯的明注射剂

4

垂体后叶注射剂

5

肾上腺素注射剂

6

鱼精蛋白注射剂

7

异丙肾上腺素注射剂

8

依沙吖啶注射剂

9

苄星青霉素注射剂

10

硫代硫酸钠注射剂

11

酚妥拉明注射剂


    [相关解读]解读《2021年京津冀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工作实施方案》(京医保发〔202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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