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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2. [发文字号]京医保发[2020]39
  3. [有效性]有效
  4. [发布日期]2020-12-30
  5. [废止日期]
  6. [成文日期]2020-12-30
  7. [实施日期]2020-12-30
  8. [发文机构]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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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医保发〔2020〕39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市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医药价格治理创新,基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托北京市医药阳光采购平台,系统集成守信承诺、信用评级、分级处置、信用修复等机制,促进各方诚实守信,共同营造公平规范、风清气正的流通秩序和交易环境。

二、评价范围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列入目录清单失信事项主要包括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涉税违法、实施垄断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恶意违反合同约定等有悖诚实信用的行为。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医药企业(含药品生产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以及配送企业,下同)在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过程中,通过目录清单所列失信事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范围。

三、重点任务

在本市医药产品阳光采购领导小组领导下,北京市医疗保障局负责按照国家医保局要求制定本市制度并指导、监督实施,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药采中心”)负责依托北京市医药阳光采购平台具体落实。

(一)实行医药企业主动承诺制

医药企业参加或委托参加北京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统称“医疗机构”)开展的备案采购,应以独立法人名义向北京市医药阳光采购平台提交书面承诺,承诺事项包括建立合规审查制度,杜绝失信行为,规范其员工(含雇佣关系)或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销售己方药品或医用耗材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失信责任,接受处置措施等。

(二)建立失信信息报告记录渠道

北京市医药阳光采购平台开通本市医药失信行为信息上报渠道,并建立失信信息库。医药企业应主动及时将发生在北京地区的失信行为向北京市医药阳光采购平台报告。在国家医疗保障局和相关部门的合作框架下,定期梳理汇总相关部门公开或共享的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等,采集校验医药企业失信信息并予以记录,并在日常运行中通过监测、受理举报等方式,掌握医药企业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方面的失信行为信息并予以记录。

(三)开展医药企业信用评级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制定的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见附件1)和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见附件2),市药采中心按照来源可靠、条件明确、程序规范、操作严密的要求实施信用评级,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影响等因素,将医药企业在本市医药集中采购市场的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每季度动态更新。对于涉及违法违规的失信行为、信用评级所依据的事实,以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为准。

(四)分级处置失信违约行为

市药采中心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别采取书面提醒告诫、依托集中采购平台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限制或中止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限制或中止采购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涉事药品或医用耗材供给结构单一、供需形势紧张的,在保障供应的基础上采取分级处置措施。

(五)鼓励医药企业修复信用

失信行为自被确认起超过一定时间,以及相关司法判决、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改变的,保留记录但不再计入信用评级范围。处置措施生效前允许企业补充更正信息、申诉说明情况,视情形给予一定的申诉和整改期。鼓励企业采取切实措施主动修复信用,包括终止相关失信行为、处置失信责任人、提交合规整改报告并接受合规检查、公开发布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剔除涉案药品或医用耗材价格中的虚高空间、退回或公益性捐赠不合理收益、有效指证失信行为的实际控制主体等。

四、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强化部门职责,注重协调配合,加强相关信息沟通与反馈,推动医药企业、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引导医药企业自觉履行遵守价格规则、诚信经营的义务,引导医疗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信用评级更优的医药企业作为供应或配送单位,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医药市场环境。



附件:1.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

        2.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裁量基准(2020版)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30日


    [相关解读]解读《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工作意见》(京医保发〔202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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