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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2. [发文字号]京医保发[2020]2号
  3. [有效性]有效
  4. [发布日期]2020-01-29
  5. [废止日期]
  6. [成文日期]2020-01-29
  7. [实施日期]2020-01-29
  8. [发文机构]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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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医保发〔2020〕2号

各区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医保电〔2020〕6号)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在前期《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1号)的基础上,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牵头成立领导小组,积极主动做好防治工作。

二、切实保障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按要求做好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保障的基础上,疫情流行期间,对于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市级财政予以补助,所需资金由救治医院先行垫付,市级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据实结算。

三、确保确诊和疑似异地就医患者先行救治。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要做好异地就医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疫情结束后全国统一组织清算。异地就医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京财社〔2020〕135号)有关规定执行。对异地就医疑似患者医疗费用,按本通知第二条执行。

四、动态调整报销范围、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在市医保局将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临时性及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基础上,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系统,做好与我市医保信息系统对接工作,保证及时上传医疗费用。

五、协同做好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和耗材采购与价格监测监管工作。对防控疫情所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未在我市阳光采购平台挂网的,医疗机构可先行采购,事后按规定备案。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密切关注相关药品价格和供应变化情况,对于供应和价格情况异常的,要及时通报移交相关部门。

各有关单位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分别及时向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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