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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医保执法罚字〔2024〕第01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张**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事实: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处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京医保发〔2022〕25号)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五条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6987.82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4月3日
处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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