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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日期:2021-09-09     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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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事项编码

C7000200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实施机关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办理机构

北京市医疗保障执法总队

行使层级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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