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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日期:2021-09-09     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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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事项编码

C7000700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1.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实施机关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办理机构

北京市医疗保障执法总队

行使层级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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