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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延迟缴纳的,对缴费单位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日期:2021-09-09     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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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对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延迟缴纳的,对缴费单位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事项编码

C7001000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1.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机关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办理机构

北京市医疗保障执法总队

行使层级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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