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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医疗救助)

日期:2021-09-09     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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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医疗救助)

事项编码

C7001100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六十八条 被救助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实施机关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办理机构

北京市医疗保障执法总队

行使层级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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