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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保障基金进行监督检查

日期:2024-04-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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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对医疗保障基金进行监督检查

事项编码G4100600
事项类别行政检查
设定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和基金监督管理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实施机关市医保局
行使层级市级,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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