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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进行划拨(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日期:2024-04-16     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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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对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进行划拨

事项编码

D4100200

事项类别

行政强制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实施机关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行使层级

市级、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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