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

您的位置:曝光台

大兴区医保违规典型案例曝光第十九期(参保人篇)

发布时间:2024-02-26

参保人陆某某违规使用社保卡

给家人开药案例

2023年6月,大兴区医疗保障局在对辖区内参保人就医数据进行筛查时,发现区内参保人员陆某某存在异常就医行为。经查,该参保人存在使用本人社保卡给家人开药的违规问题,共涉及医保基金12435.4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大兴区医疗保障局追回违规费用,并对参保人进行警示教育。


参保人刘某某违规使用社保卡

给家人开药案例

2023年6月,大兴区医疗保障局在对辖区内参保人就医数据进行筛查时,发现刘某某存在异常就医行为。经查,刘某某违规使用社保卡给家人开药,共涉及医保基金24480.5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大兴区医疗保障局追回全部违规费用,并对参保人进行警示教育。


参保人杨某某违规使用社保卡

给家人开药案例

2023年7月,大兴区医疗保障局在对辖区内参保人就医数据进行筛查时,发现区内参保人员杨某某存在异常就医行为。经查,其存在使用本人社保卡给家人开药的违规问题,共涉及医保基金11139.6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大兴区医疗保障局追回违规费用,并对参保人进行警示教育。


参保人郝某某违规使用社保卡

给家人开药案例

2023年7月,大兴区医疗保障局在对辖区内参保人就医数据进行筛查时,发现区内参保人员郝某某存在异常就医行为。经查,该参保人使用本人社保卡给家人开药,共涉及医保基金18495.6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大兴区医疗保障局追回违规费用,并对参保人进行警示教育。


参保人张某某违规使用社保卡

给家人开药案例

2023年7月,大兴区医疗保障局在对辖区内参保人就医数据进行筛查时,发现区内参保人员张某某存在异常就医行为。经查,该参保人使用本人社保卡给家人开药,共涉及医保基金1859.3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大兴区医疗保障局追回违规费用,并对参保人进行警示教育。


参保人康某某违规使用社保卡

给家人开药案例

2023年7月,大兴区医疗保障局在对辖区内参保人就医数据进行筛查时,发现康某某存在异常就医行为。经查,康某某违规使用社保卡给家人开药,共涉及医保基金1740.6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大兴区医疗保障局追回全部违规费用,并对参保人进行警示教育。


参保人李某某将本人社保卡

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案例

2023年7月,大兴区医疗保障局在对辖区内参保人就医数据进行筛查时,发现区内参保人员李某某存在异常就医行为。经查,其存在将本人社保卡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的违规问题,共涉及医保基金15928.1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大兴区医疗保障局追回违规费用,并暂停该参保人医疗费用联网结算。


参保人郭某某违规使用社保卡

给家人开药案例

2023年8月,大兴区医疗保障局在对辖区内参保人就医数据进行筛查时,发现郭某某存在异常就医行为。经查,郭某某违规使用社保卡给家人开药,共涉及医保基金6210.8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大兴区医疗保障局追回全部违规费用,并对参保人进行警示教育。


参保人孙某某违规使用社保卡

给家人开药案例

2023年9月,大兴区医疗保障局在对辖区内参保人就医数据进行筛查时,发现孙某某存在异常就医行为。经查,孙某某违规使用社保卡给家人开药,共涉及医保基金874.3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大兴区医疗保障局追回全部违规费用,并对参保人进行警示教育。


参保人李某某违规使用社保卡

给家人开药案例

2023年9月,大兴区医疗保障局在对辖区内参保人就医数据进行筛查时,发现李某某存在异常就医行为。经查,李某某违规使用社保卡给家人开药,共涉及医保基金9010.6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大兴区医疗保障局追回全部违规费用,并对参保人进行警示教育。


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其使用安全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大兴区医疗保障局提示: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主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承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244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194 ICP备案序号:京ICP备19007290号-1

主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194
ICP备案序号:京ICP备1900729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