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咨询的关于“异地报销”的问题收悉!现将相关问题答复如下: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62 号)第十六条女职工在终止妊娠后将产前检查费用单据一次性交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第十七条职工在外地(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标准按照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执行。用人单位在申报生育、产检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时,通过企业版软件录入身份证号、发票号码生成报盘文件,再到所属区医保经办申报。单位申请手工报销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报盘文件及相关医疗费用收费票据原件、检查治疗费用明细、药品处方底方、医学诊断证明。二、关于您咨询生育津贴需要的材料问题。根据关于规范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9〕32号)的规定:分娩当月正常缴纳生育保险,且生育前连续正常缴费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支付。如生育前缴费不足9个月,则分娩后(含分娩当月)需连续正常缴费12个月。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分娩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生育津贴由参保人所在单位发起申领,可以通过线下和网上两种途径办理。(一)网上办理 用人单位或个人可登录北京市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根据页面提示输入参保职工相关信息及上传相关材料照片为参保职工办理生育津贴申领业务。(二)线下办理。3.分娩人员领取生育津贴所需材料:(1)登陆“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官网”,在网站首页的“常用下载”模块,下载、填写并打印《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2份。(2)定点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按照相关规定向单位参保区县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费用。具体申报费用所需材料,请联系所在单位咨询参保区县的医保经办机构。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