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一、 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经国家医保局审核,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目标任务
支持本市医疗技术创新发展,新增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三、涉及范围
本市公立医疗机构。
四、主要内容
一是新增“人磷酸化tau-181蛋白检测”等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公立医疗机构按要求制定试行价格,并向市医保局备案。
二是要求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服务规范等内容,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三是要求认真做好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对于高于备案价格收费以及收取未列明费用等损害患者权益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四是明确国家或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禁止临床使用的医学诊疗技术,不适用本市各项价格政策。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9月27日起执行。
主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承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244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194 ICP备案序号:京ICP备19007290号-1